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91 年度板簡字第 1575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五七五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鄧淑琴         張師誠 同右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五七五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 九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高奕驤     法院書記官 劉春美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捌佰陸拾柒元及其中壹拾壹萬伍仟捌佰肆拾元自 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萬玖仟貳佰捌拾玖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 十六條各款所列之事由,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約定借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下同)三十萬元為限度,由被告所開設 帳戶內循環使用,被告自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起,積欠本金債權一十一萬五千 八百四十元及給付期限前之利息二千零二十七元,被告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為確保債權,爰依前開信 用貸款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給付一十一萬七千八百六十七元及其中本金 債權一十一萬五千八百四十元於給付遲延後自九十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等語,就其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 契約影本及交易紀錄一覽表影本各一份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否認或抗辯認原告前開主張為真實。 三、被告與原告簽訂前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自應遵守該契約之約定依限清償繳 納本息,而負該貸款契約債務人責任。茲被告逾越約定期限未依約清償繳納本息 ,從而,原告依該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 利息,屬正當,應予准許。又本件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 合,爰酌定相當金額之擔保,併宣告之。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九  月 二 十 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劉春美 法 官 高奕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九  月 二 十 四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春美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