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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91 年度板簡字第 16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務不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六二五號   上 訴 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債務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 年九月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二 十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三千三百零一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光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段永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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