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六二五號
上 訴 人 乙○
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債務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
年九月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二
十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三千三百零一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光華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段永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