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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91 年度板簡字第 16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六八七號   原   告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飛樂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雖在台北縣中和市,二造所定借款契約第十一條已約定,被告 對原告所負之各宗債務,合意由臺灣臺北或台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 院並無管轄權。是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之規定,本件被告陳報之居所地為台北縣新店市,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 敏 慧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 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利 海 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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