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六九五號
原 告 泓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政道
被 告 中龍科技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育豐
右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九月三日以裁
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
可稽。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光華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書記官 段永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