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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91 年度板簡字第 16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六九五號   原   告 泓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政道   被   告 中龍科技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育豐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九月三日以裁 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光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段永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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