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八一二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乙○○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藺超群
律師
原 告 丙○○
右
當事人間因
遷讓房屋事件,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
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利他訴訟
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命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惟究竟停止
與否,法院有自由裁量之處。
二、
本件聲請人所持之他訴訟,其為
訴訟標的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固為本訴訟之先
決問題,惟此項法律關係之成立,於本訴訟中亦可調查認定,況聲請人於
辯論終
結後始提出向臺灣地方法院法院
民事庭起訴請求確認
遺囑偽造之訴 (九十一年家
訴字第九八號)及向臺灣地方法院法院檢察署提出告發 (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一○
四九號未附任何證據),本院認無停止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明宗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提出
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書記官 許崇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