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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91 年度板簡字第 18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八四八號   原   告 力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錦江   被   告 宏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榮洲 右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係設於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月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建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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