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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91 年度板簡字第 18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八五八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華隆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億伍仟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佰柒      拾伍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貳佰柒拾肆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月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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