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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91 年度板簡字第 18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八五九號   原   告 甲○○○住台北縣永和市○○路○○○巷○○○號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乙○○、丙○○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叁佰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仟貳佰      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紫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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