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八五九號
原 告 甲○○○住台北縣永和市○○路○○○巷○○○號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乙○○、丙○○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
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萬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叁佰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仟貳佰
伍拾伍元。
(二)
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及
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紫能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