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94年度板小字第3571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何欣怡
被 告 陳月娣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月17日所為
之判決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被告欄中關於「陳月娣」記載,應更正
為「陳月俤」。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市○○
路○段○○巷○號)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