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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99 年度板簡字第 13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1321號 上 訴 人 格新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崇肯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票據債權不 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本院第一審本訴 及反訴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壹佰元,而本 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捌仟壹佰元,兩者共計新台幣壹萬陸仟貳佰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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