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1321號
上 訴 人 格新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鴻元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崇肯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票據
債權不
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本院第一審本訴
及
反訴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本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捌仟壹佰元,而本
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捌仟壹佰元,兩者共計新台幣壹萬陸仟貳佰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