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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斗簡易庭 100 年度斗簡字第 1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斗簡字第135號 原   告 福盛製罐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金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喬豐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間請 求給付票款事件,因被告公司董監事業經主管機關限期改選而未 改選,業於民國100年5月3日當然解任。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日內查報被告公司最新董事長或負責人(即補正被告法 定代理權之欠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未依期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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