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0年度斗簡字第233號
原 告 僑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錫潭
訴訟代理人 陳瑩隆
王國峯
被 告 陳永乾即上友成衣廠.
訴訟代理人 黃惠暖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上午十一時,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二、原告應於
上開期日前具狀查報每件
系爭成品衣區分為衣身、
左衣袖、右衣袖等部分所需布料各多少碼?各部分所需布料
成本各多少元?並提出相關單據。
三、原告應於上開期日前具狀查報每件系爭成品衣零售價格?並
提出相關發票、單據、價目表等資料。
四、原告應於上開期日前具狀查報向被告下單製作系爭成品衣之
相關訂單、帳冊、發票、傳真資料,及向被告受領成品衣之
領據、簽收單等相關書面資料影本
五、原告應於上開期日前具狀查報「編號1樣衣」、「編號2未修
改成品衣」、「編號3已修改成品衣」均為被告所製作,及
被告拒絕修改之具體事證,或偕同知悉其事之人到庭作證。
六、
兩造應於上開期日前具狀查報將系爭成品衣左衣袖、右衣袖
拆下,再重新裁布縫製符合原規格尺寸之可行性及具體理由
,並說明每件拆下、裁布縫製所需費用多少元
暨其費用計算
式。
七、兩造應於上開期日提出辯論意旨狀、歷次訴狀電子檔,並將
訴狀
繕本逕行郵寄
他造。
(以上資料及其他證物原本請於上開期日
攜帶到庭核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正 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呂 雅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