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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斗簡易庭 100 年度斗簡字第 2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斗簡字第233號 原   告 僑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錫潭 訴訟代理人 陳瑩隆       王國峯 被   告 陳永乾即上友成衣廠. 訴訟代理人 黃惠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上午十一時,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於上開期日前具狀查報每件系爭成品衣區分為衣身、 左衣袖、右衣袖等部分所需布料各多少碼?各部分所需布料 成本各多少元?並提出相關單據。 三、原告應於上開期日前具狀查報每件系爭成品衣零售價格?並 提出相關發票、單據、價目表等資料。 四、原告應於上開期日前具狀查報向被告下單製作系爭成品衣之 相關訂單、帳冊、發票、傳真資料,及向被告受領成品衣之 領據、簽收單等相關書面資料影本 五、原告應於上開期日前具狀查報「編號1樣衣」、「編號2未修 改成品衣」、「編號3已修改成品衣」均為被告所製作,及 被告拒絕修改之具體事證,或偕同知悉其事之人到庭作證。 六、兩造應於上開期日前具狀查報將系爭成品衣左衣袖、右衣袖 拆下,再重新裁布縫製符合原規格尺寸之可行性及具體理由 ,並說明每件拆下、裁布縫製所需費用多少元暨其費用計算 式。 七、兩造應於上開期日提出辯論意旨狀、歷次訴狀電子檔,並將 訴狀繕本逕行郵寄他造。 (以上資料及其他證物原本請於上開期日攜帶到庭核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正 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呂 雅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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