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0年度斗補字第88號
原 告 雀翔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瓊月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洪圳吉即億圓花炮
煙火金紙商行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
(下同)1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百元外,尚應補繳5
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正 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 雅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