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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斗簡易庭 100 年度斗補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斗補字第88號 原   告 雀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瓊月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圳吉即億圓花炮 煙火金紙商行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下同)1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百元外,尚應補繳5 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正 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 雅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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