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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斗簡易庭 101 年度斗勞簡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斗勞簡字第2號 原   告 兵美容 訴訟代理人 陳國偉律師 被   告 慶烽科技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錫鐘 訴訟代理人 林龍輝       賴韻文       周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八日上 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 日。 二、被告應於上開期日前具狀陳報下列事項: ㈠原告於民國99年5月8日(不含本日)前6個月各月支領工資 明細。 ㈡原告自99年5月8日起至100年7月25日各月(日)出勤狀況及 支領工資明細? ㈢被告為原告代墊總金額究為新台幣(下同)17,623元?或13 ,623元?各項代墊費用名稱及金額明細?代墊金額得抵銷之 法律依據? 三、兩造應於上開期日前提出最終版辯論意旨狀、歷次訴狀電子 檔,並將訴狀繕本逕行郵寄他造。 (以上資料請附證物影本,相關證物原本請於上開期日攜帶 到庭核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正 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 雅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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