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1年度斗勞簡字第2號
原 告 兵美容
訴訟
代理人 陳國偉
律師
被 告 慶烽科技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錫鐘
訴訟代理人 林龍輝
賴韻文
周妙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八日上
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
日。
二、被告應於
上開期日前具狀陳報下列事項:
㈠原告於民國99年5月8日(不含本日)前6個月各月支領工資
明細。
㈡原告自99年5月8日起至100年7月25日各月(日)出勤狀況及
支領工資明細?
㈢被告為原告代墊總金額究為新台幣(下同)17,623元?或13
,623元?各項代墊費用名稱及金額明細?代墊金額得抵銷之
法律依據?
三、
兩造應於上開期日前提出最終版辯論意旨狀、歷次訴狀電子
檔,並將訴狀
繕本逕行郵寄
他造。
(以上資料請附證物影本,相關證物原本請於上開期日
攜帶
到庭核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正 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 雅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