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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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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斗簡易庭 101 年度斗小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斗小字第4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黃麗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趨勢國際不動產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委 任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正 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 雅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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