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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斗簡易庭 101 年度斗簡字第 2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斗簡字第204號 原   告 宏信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勳 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琪雅律師 被   告 新昇鋁門窗行 法定代理人 林滿惠 訴訟代理人 張敏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五日上 午十一時五分,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 二、原告應於前開期日前具狀查報第一批鋁窗外框、第二批鋁窗 內框已製作完成之「全部成品」彩色照片,並將繕本含彩色 照片逕寄被告。 三、原告應於前開期日攜帶第一批鋁窗外框、第二批鋁窗內框已 製作完成之「全部成品」到庭勘驗。 四、兩造應於前開期日前提出最終版辯論意旨狀、歷次訴狀電子 檔,並將訴狀繕本逕行郵寄他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正 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呂 雅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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