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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斗簡易庭 101 年度斗補字第 1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斗補字第164號 原   告 農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連運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詹為程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0萬 元,應繳裁判費11,8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百元外, 尚應補繳11,3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正 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呂 雅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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