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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斗簡易庭 101 年度斗補字第 1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斗補字第164號 原   告 農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連運 被   告 詹為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於支 付命令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起訴。而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後 ,原告尚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1,390元,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 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日內如數補繳,此裁定已於同 年月28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 ,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正 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呂 雅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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