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1年度斗補字第164號
原 告 農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連運
被 告 詹為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
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後,被告於法定
期間對於支
付命令聲明
異議,依法視為起訴。而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後
,原告尚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1,390元,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
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日內如數補繳,此裁定已於同
年月28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
可稽。原告逾期
迄未補繳
,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正 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呂 雅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