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北斗簡易庭 101 年度斗補字第 1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斗補字第165號 原   告 王安南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兆電子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424,000元,應繳裁判費4,6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百元外,尚應補繳4,1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正 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呂 雅 惠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