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1年度斗補字第181號
原 告 東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瑞明
訴訟代理人 張柏山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田昌精機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454,6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正 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 雅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