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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斗簡易庭 101 年度斗補字第 1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斗補字第181號 原   告 東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瑞明 訴訟代理人 張柏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田昌精機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454,6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正 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 雅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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