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1年度斗補字第185號
原 告 總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素妁
上列原告與
被告原斗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薪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251,7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正 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 雅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