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2年度斗小字第152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鄒孟貢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被 告 洪文在
被 告 台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七日上午十
時三分,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