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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斗簡易庭 102 年度斗小字第 1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小字第152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孟貢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被   告 洪文在 被   告 台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七日上午十 時三分,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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