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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斗簡易庭 102 年度斗小字第 1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小字第152號 上 訴 人 即被告   台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娟 上 訴 人 即被告   洪文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庭民國102年9月24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10,8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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