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北斗簡易庭 102 年度斗小字第 1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小字第152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洪文在 被   告 台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102年9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之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2年10月 23日及同年11月18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