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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斗簡易庭 102 年度斗小字第 2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小字第211號 原   告 鏗元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誌忠 被   告 合鑫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澤涼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事務所所在地係在高雄市,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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