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2年度斗小字第211號
原 告 鏗元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誌忠
被 告 合鑫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澤涼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事務所所在地係在高雄市,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