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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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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斗簡易庭 102 年度斗簡字第 26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斗簡字第260號 原   告 裕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元 被   告 米得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崇荏 被   告 蒙特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伍萬壹仟捌佰壹拾伍元,及自民 國102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仟零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蒙特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蒙特利公司)經合 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明,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因被告蒙特利公司積欠原告貨款新台幣(下同) 603,629元,雙方協議清償,被告蒙特利公司即與被告米得 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前為台灣易而善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米得福公司)於民國(下同)102年7月3日共同出 具切結書,向原告具結還款方式及期間,並由被告米得福公 司開立如附表所示系爭支票二紙及本票五張交付原告,並約 定如有一期未兌現履行,被告均喪失期限利益,所有票據視 為全部到期,而被告米得福公司開立之第一期票據於102年8 月25日依約兌現,詎第二期支票於發票日即102年9 月25日 提示時,遭存款不足為由退票,期間被告等亦未與原告洽商 或另為清償, 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部分: (一)被告米得福公司略稱:對原告請求無意見,會與原告協商 ,金額沒有錯。 (二)被告蒙特利公司未於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 各一紙及本票五張(均影本)等件為證,為被告米得福公司 所不否認,被告蒙特利公司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 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等連帶給付本件票款,及法定利息,依票據法第126 條、第133條之規定,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命清償票據債務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 1項前段、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89條第1項第4 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附表: ┌────────┬──────────┬──────┐ │發票(到期)日 │票 面 金 額│提示(約定到│ │ │(新台幣元) │期)日 │ ├────────┼──────────┼──────┤ │102.9.25 │51,815 │102.9.25 │ ├────────┼──────────┼──────┤ │102.10.31 │100,000 │同上 │ ├────────┼──────────┼──────┤ │102.11.30 │100,000 │同上 │ ├────────┼──────────┼──────┤ │102.12.31 │100,000 │同上 │ ├────────┼──────────┼──────┤ │103.1.31 │100,000 │同上 │ ├────────┼──────────┼──────┤ │103.2.28 │100,000 │同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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