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2年度斗簡字第273號
原 告 巧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淑緞
被 告 建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錦照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102年10月17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0月
22日送達原告,有附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