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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斗簡易庭 102 年度斗簡字第 2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簡字第273號 原   告 巧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淑緞 被   告 建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錦照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102年10月17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0月 22日送達原告,有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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