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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斗簡易庭 102 年度斗補字第 1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172號 原   告 富美電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勝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被告蕭玄敏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394 元,應繳裁判費1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百元外,尚應 補繳5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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