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172號
原 告 富美電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明勝
上列原告因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蕭玄敏發
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394
元,應繳
裁判費1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百元外,尚應
補繳5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
補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
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