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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斗簡易庭 102 年度斗補字第 3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326號 原   告 巧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淑緞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建紘實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413,510元,應繳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4,0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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