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378號
原 告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沈慶京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李文城、和
臻貨櫃倉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李文城之正確
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
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被告和臻貨櫃倉儲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
其
法定代理人蔡垂發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