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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斗簡易庭 102 年度斗補字第 3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378號 原   告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慶京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文城、和臻貨櫃倉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李文城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被告和臻貨櫃倉儲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蔡垂發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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