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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斗簡易庭 102 年度斗補字第 4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422號 原   告 新世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成祺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欣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洪欣佑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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