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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斗簡易庭 102 年度斗補字第 4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436號 原   告 迦奇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秀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麟企業有限公司、葉文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400元。 二、被告葉文喆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被告京麟企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   理人黃東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請提出車號000-00號大貨車之行車執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裁判費核定部分如不服,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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