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62號
原 告 梁治平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源大營造有限公司
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1萬元,應繳
裁判費1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百元
外,尚應補繳5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
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