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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斗簡易庭 103 年度斗小字第 1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小字第135號 原   告 彰化縣芳苑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永誠 訴訟代理人 黃昭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宇翔、成豹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居所,此為必備之 程式;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49 條第1項規定,有該條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經本庭於民國103年6月20日裁定命於7日內 補正被告許宇翔真正住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被告成豹企業 有限公司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此裁定書正本於 同年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 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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