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斗小字第238號
原 告 榮洲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文洲
訴訟代理人 高忠利
被 告 阮文得(NGUYEN VAN DUOC )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0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貳仟陸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103年
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
上訴(上訴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