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斗小字第49號
原 告 新世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成祺
被 告 洪欣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2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元,及自民國101年12月4日起至清償
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
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
對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