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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斗簡易庭 103 年度斗小字第 6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斗小字第67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張崇益 被   告 台灣鵝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耀飛 訴訟代理人 陳鋒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依本院民國102年5月20日核發之101年度司執世字第14344 號執行命令,自民國101年5月起至債務人蕭雅芳離職之日止,在 新台幣肆萬貳仟伍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壹仟捌佰肆拾捌 元自民國99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執行費用之範圍內,按月給付原告在債務人蕭雅芳 每月得向被告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包含薪津、獎金、津貼、補 助費、研究費..等在內)之三分之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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