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斗小字第67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張崇益
被 告 台灣鵝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耀飛
訴訟代理人 陳鋒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9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依本院民國102年5月20日核發之101年度司執世字第14344
號
執行命令,自民國101年5月起至
債務人蕭雅芳離職之日止,在
新台幣肆萬貳仟伍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壹仟捌佰肆拾捌
元自民國99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
執行費用之範圍內,按月給付原告在債務人蕭雅芳
每月得向被告支領之各項薪資
債權(包含薪津、獎金、津貼、補
助費、研究費..等在內)之三分之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
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