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3年度斗簡字第265號
原 告 黃富吉
被 告 福民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白榮輝
被 告 謝仁強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2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8
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
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
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