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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斗簡易庭 103 年度斗簡字第 2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簡字第265號 原   告 黃富吉 被   告 福民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榮輝 被   告 謝仁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103年10月2日所為裁定,提起 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抗告程序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核其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應認為有理由,原裁定應予撤 銷,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1第3項、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 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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