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3年度斗簡字第265號
上 訴 人
即原告 黃富吉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民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
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
本件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5,38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