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3年度斗簡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氏歷
代 理 人 楊宇倢
律師
相 對 人 鉅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為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所規定。另經
法律
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
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復定有
明文。
二、聲請人以
兩造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其因無資力,已申
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為由,聲
請訴訟救助,
業據提出該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影本以為釋明
,核其訴訟亦
非顯無勝訴之望,所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提起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