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北斗簡易庭 103 年度斗簡救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簡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氏歷 代 理 人 楊宇倢律師 相 對 人 鉅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為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所規定。另經法律 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 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復定有 明文。 二、聲請人以兩造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其因無資力,已申 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為由,聲 請訴訟救助,業據提出該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影本以為釋明 ,核其訴訟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所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