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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斗簡易庭 103 年度斗補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133號 原   告 長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宗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金葉即弘達冷凍電機行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93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裁判費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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