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2號
原 告 清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杏珠
上列原告與
被告謝益柱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事項:
一、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被告謝益柱之正確
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
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