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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斗簡易庭 103 年度斗補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2號 原   告 清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杏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益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被告謝益柱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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