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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斗簡易庭 103 年度斗補字第 2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200號 原   告 大金特殊膠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珮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泰生技紙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被告東泰生技紙業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李春茂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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