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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斗簡易庭 103 年度斗補字第 2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222號 原   告 彰化縣芳苑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永誠 訴訟代理人 黃昭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宇翔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許宇翔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被告成豹企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   理人之姓名、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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