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222號
原 告 彰化縣芳苑鄉公所
法定
代理人 陳永誠
訴訟代理人 黃昭維
上列原告與
被告許宇翔等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許宇翔之正確
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
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被告成豹企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
法定代
理人之姓名、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