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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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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斗簡易庭 103 年度斗補字第 2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268號 原   告 俊富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語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振祥鋼鐵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起訴狀所載車床、磨床、自動接帶機之買賣契約或購買   憑證、支付價金及原告占有之證明文件。 二、前開車床、磨床、自動接帶機之廠牌、型號、製造年月日?   及起訴時殘餘價額各為若干元? 三、依前開起訴殘餘價額,依法分別向本院繳納足額裁判費。 四、提出被告振祥鋼鐵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王清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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