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268號
原 告 俊富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語琪
上列原告與
被告振祥鋼鐵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第三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
起訴狀所載車床、磨床、自動接帶機之
買賣契約或購買
憑證、支付價金及原告占有之證明文件。
二、前開車床、磨床、自動接帶機之廠牌、型號、製造年月日?
及起訴時殘餘價額各為若干元?
三、依前開起訴殘餘價額,依法分別向本院繳納足額
裁判費。
四、提出被告振祥鋼鐵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
其
法定代理人王清泉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