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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斗簡易庭 103 年度斗補字第 2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270號 原   告 聖緯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冠華 訴訟代理人 鍾傑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莛蓁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3,970元。 二、被告黃莛蓁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裁判費核定部分不服,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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