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280號
原 告 采綸溫室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范譯云
上列原告與
被告蕭俊雄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
裁判費新台幣1,93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裁判費核定部分不服,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