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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斗簡易庭 103 年度斗補字第 3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301號 原   告 黃富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民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3,860元。 二、被告謝仁強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被告福民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   定代理人白榮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裁判費核定部分不服,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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